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一)健全制度规则,依法适用法律法规。目前,在我国公共资源交易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类项目交易方式的适用情形作了具体规定,这些内容属于实体范畴,但关于程序上的规定,如向谁申请、由谁审批、如何审批等并未具体明确,导致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职责不清、交易方式适用程序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强化集中监管,巩固改革创新成果。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历经十余年,通过有效探索、不断创新,形成了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为监管主体,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的集中监管体制,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很多改革成果在相关上位法中未得到充分体现。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的确定、审批等作为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一些符合实际的创新做法,虽然适应了集中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但未得到上位法的具体明确,需要制定相关制度规则予以固化。

(三)正确行使管理权,防范廉政风险。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交易方式的确定是滋生腐败的重要环节。作为交易监管的重点,目前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市还未制定相对系统完善的规定。为正确行使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权,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和审批流程,确保权力不被滥用,防止权力寻租,杜绝腐败行为,需要制定相关制度规则。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市公管局借鉴合肥等相关地市交易方式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按规定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送审稿,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131日印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十六条,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第二条);

(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小额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的确定和适用审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失败后交易方式的适用和审批程序(第三、四、五、六、七条);

(三)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和未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适用审批程序(第八、九条);

(四)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和未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适用审批程序(第十、十一条);

(五)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公开招标失败后,采购方式的适用和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六)资产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的确定和适用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七)土地出让项目交易方式的确定和适用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八)关于本办法解释权及有效期的规定(第十五、十六条)。